市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76件192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35件7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32件86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4件17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6件,行刑反向衔接10件,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率为29.89%。全市入选最高法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长三角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安徽省法律实务典型案例各1件。高新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荣获国家版权局打击侵权盗版有功单位称号。
案例一:张某甲等19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张某甲等19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1年以来,张某甲、余某某等人从高某某等人处订购原料以及印有“羽西”“欧莱雅”商标标识的化妆品软管、纸盒、不干胶等包装材料,雇佣焦某甲等工人在制假窝点非法生产多款假冒“羽西”“欧莱雅”等品牌化妆品,销售给陶某某、刘某某等人,并层层对外销售。经审查,张某甲、余某某、陶某某、刘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总额2000余万元,高某某等人非法制造并销售注册商标标识351万件。
2024年11月28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对被告人张某甲等15人提起公诉;对同案另外4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将符合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移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2025年5月15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余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刘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苏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10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合肥近年来办理的规模最大、案值最高的涉化妆品领域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检察机关全面综合履职,引导公安机关深挖上下游犯罪,实现制假、售假、商标标识制造的全链条打击。通过全面审查电子数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与金额;依法审查主观明知要件,规范准确适用不起诉类型。对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全面审查行政处罚的必要性、管辖和移送标准等问题,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协作,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
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朱某某和王某某共同出资44万元,在未取得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Molly海绵宝宝”等系列正品玩偶等比例放大,擅自生产、销售假冒“泡泡玛特”系列玩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1万余元。
2025年7月31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11月10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各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为全省首例生产、销售等比例放大“泡泡玛特”玩偶刑事案件。泡泡玛特公司作为全球潮玩行业领军企业,其文创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源于美术造型的独创性表达。检察机关准确定性,严厉惩治仿冒造型、盗版复制等侵权行为,督促侵权方履行赔偿责任,切实保护文创企业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助推构建区域联动的立体化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与相关职能单位会签《合肥市侵权盗版案件“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闭环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
2020年以来,刘某某成立“梧桐”团队销售侵权网络教辅课件。主要牟利途径:一是通过百度网盘等渠道转存侵权课件,发展代理,收取代理费或管理费;二是由张某甲盗录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等权利人的视频课件后,加密并上传服务器,按课程收取费用。期间,刘某某安排张某乙等人管理与销售课程、发展代理等。经查,刘某某、张某甲的服务器硬盘中1023部作品系侵犯著作权的作品。
2025年2月22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提起公诉,对作用较小的张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2025年9月19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八个月,各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被侵权课件数量多、类型杂,且存在未约定权属、未进行登记等多重障碍,办案难度大、事实认定复杂。检察机关通过调取原创者的创作证明材料,明确著作权属;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对涉案课件进行同一性认定,精准破解事实认定难题,为数字教育产业的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2024年底,王某某、张某某合议售卖翻新挖掘机,邵某某、刘某某按照王某某、张某某的要求,对二手挖掘机进行翻新处理,包括更换铲斗、链轨等零部件,更改仪表盘工作时长,抹去原有环保信息及发动机铭牌、贴花,并在车身不同位置贴上被侵权公司商标标识、贴花,伪装成“国四”排放标准机型。王某某、张某某将翻新后的挖掘机对外销售。后王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翻新挖掘机价值共计27万元。
2025年12月1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王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2025年12月22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九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将老旧机器更换核心零部件,“翻新”成“准新机”后对外销售,破坏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既损害了企业的商誉,又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严格判断翻新行为是否超越了商标的合理使用范围、是否对商品进行了实质性改变,精准界定了商标侵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以“翻新”为名的商标侵权犯罪,规范了二手商品市场秩序、保护品牌创新成果,更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私自组装带有“Nintendo”(任天堂)等商标的DS游戏合卡,并购买假冒该商标的游戏卡,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36万余元。郭某某自2022年11月起帮助李某某组装、销售上述假冒游戏卡,销售金额共计376万余元。
2024年9月11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12月12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和二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提出上诉。因二审阶段李某某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单机游戏、实体卡游戏等新型犯罪案件过程中,针对涉案侵权商品内置游戏多、查明权属难度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聚焦游戏领域侵权认定难点,回归商标法立法本义,以“功能、用途、消费对象”为核心判断维度划清司法认定边界,认定涉案侵权游戏合卡足以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符合“同一种商品”的司法认定标准,强化对商标核心功能的保护,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

